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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波網}(全域旅游政策背景)

admin3年前 (2022-12-26)資訊中心210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易七},以及全域旅游政策背景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全域旅游 全域旅游的解释

1、全域旅游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大众休闲旅游为背景,以产业观光旅游为依托,通过对区域经济优化,社会资答源尤其是旅游资源、产业经营、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文明素质等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优化提升。

2、“全域旅游”是空间全景化的系统旅游,是跳出传统旅游谋划现代旅游、跳出小旅游谋划大旅游。全域旅游强调把整个区域作为旅游区进行打造,把全域作为旅游发展的载体和平台,使旅游成为常态化生活方式;从全要素、全行业、全过程、全方位、全时空等角度推进旅游产业发展,实现旅游景观全域优化、旅游服务全域配套、旅游治理全域覆盖、旅游产业全域联动和旅游成果全民共享。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建设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全域旅游州,实现旅游业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国际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含塔城、阿勒泰地区)全域旅游的发展规划与产业融合发展、设施建设与服务保障、资源保护与开发、产业宣传与促进、市场规范、安全与应急救援等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利用自然生态、人文景观及文化、科技等旅游资源,以旅游业为区域战略性支柱产业,实现全时域、全地域、全要素的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和社会共同参与,带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旅游发展模式。

有关法律、法规对特殊地域旅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因地制宜、产业联动的原则,推进旅游业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及乡村振兴融合发展。第五条 全域旅游应当坚持伊犁州直、塔城、阿勒泰地区共同推进、优势互补,打造“塞外江南·诗画伊犁”“油画塔城·康养天堂”“净土喀纳斯·雪都阿勒泰”等旅游品牌。第六条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健全全域旅游产业发展协调机制,协调本区域全域旅游工作,研究解决全域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与周边地区建立联动机制,推动区域旅游业开放、畅通、融合、协同发展。第七条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将全域旅游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旅游业发展情况,制定有关优惠政策。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融资服务平台,为社会资本参与旅游业发展、开发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基础设施、宣传旅游企业提供便利。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经营权转让、股权合作、合资等多样化融资合作方式投资。鼓励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乡村振兴、生态保护、资源开发、环境整治、旅游秩序维护和公民文明行为教育,提升公民文明素养,营造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美化乡村、社区环境、旅游环境,引导教育村(居)民成为旅游宣传员和服务者。第十条 州、地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旅游市场开拓、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对旅游安全、旅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州、地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应急管理、农业农村、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水利、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卫生健康、体育、气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域旅游发展的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职业学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和培训规模应当与旅游市场需求相适应,向社会提供旅游业服务人才。第十三条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对在旅游策划、宣传营销、产品开发、产业融合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旅游发展规划与产业融合发展第十四条 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优化旅游生产要素、增加旅游资源有效供给、提高旅游资源利用率、协调推进产业融合的原则,体现地域自然资源和民族历史人文特点,以重点A级景区为核心,统筹旅游资源空间布局,推动旅游产品差异化、多样化、品牌化。第十五条 州、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和乡村旅游等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保护红线,林地、草原、湿地保护利用规划,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划及水岸线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七条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每年对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组织评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地区人大工作委员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什么是“全域旅游”?

全域旅游

全域旅游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通过对区域内经济社会资源尤其是旅游资源、相关产业、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文明素质等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优化提升。 全域旅游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社会共建共享,以旅游业带动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种新的区域协调发展理念和模式。 在全域旅游中,各行业积极融入其中,各部门齐抓共管,全城居民共同参与,充分利用目的地全部的吸引物要素,为前来旅游的游客提供全过程、全时空的体验产品,从而全面地满足游客的全方位体验需求。“全域旅游”所追求的,不再停留在旅游人次的增长上,而是旅游质量的提升,追求的是旅游对人们生活品质提升的意义。全域旅游是旅游产业的全景化、全覆盖,是资源优化、空间有序、产品丰富、产业发达的科学的系统旅游。要求全社会参与,全民参与旅游业,通过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全面推动产业建设和经济提升,是以旅游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的一套有效模式和方法。

安徽出台意见发展全域旅游 全省重点实施这四大工程

近日,省政府公布《关于促进全域 旅游 发展加快 旅游 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以 旅游 强省“五个一批”建设为抓手,按照“一体两翼”工作思路,推进 旅游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全域 旅游 ,努力将 旅游 业培育成为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和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力争到2022年,累计 旅游 投资超过1万亿元,国内外游客年接待量突破12亿人次, 旅游 总收入超过1.2万亿元, 旅游 业对经济和就业的综合贡献率超过12%。

根据《实施意见》,全省重点实施“精品打造、项目建设、四级联建、两翼协同”等四大工程。

旅游 强省“五个一批”精品打造工程,坚持品牌化、国际化目标,着眼打造国际精品。精品景区方面,按照国家5A级 旅游 景区、 旅游 度假区、生态 旅游 示范区、中医药 健康 旅游 示范区等国家级品牌标准,重点推进10个左右精品景区创牌、提质、扩容;精品线路方面,打造皖南世界遗产之旅、九华山文化之旅、天柱山生态 养生 之旅、欢乐皖江之旅、新安江山水之旅、环巢湖休闲度假之旅、多彩大别山之旅、淮河风情之旅、皖东 历史 古迹之旅、皖北文化之旅等10条左右精品线路;新兴业态方面,重点打造文化 旅游 、农业 旅游 、工业 旅游 、科教 旅游 、森林 旅游 、运动休闲、康养 旅游 、气象 旅游 、商务会展、研学旅行等10个左右新业态;特色商品方面,重点打造10个左右特色商品,主要是创意水平高、地域特色鲜明的 旅游 工艺品和纪念品,通过国际标准认证、取得驰名商标的 旅游 农副土特产品等;领军企业方面,重点培育10家左右通过ISO质量和环境管理等体系认证,建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体系、 旅游 服务标准体系并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领军企业。

旅游 重点项目建设工程,重点支持50个省级、100个市级、200个县级 旅游 项目建设,到2022年建成一批规模大、水平高、效益好的 旅游 精品项目。

全域 旅游 四级联建工程,根据 旅游 资源、产业发展现状、政府推进力度和市场前景等,确定一批县、镇、村、点,整合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政策和资金给予重点扶持培育。到2022年,建成30个文化 旅游 名县、200个特色 旅游 名镇、300个特色 旅游 名村、1000个休闲 旅游 示范点,打造具有安徽特色的全域 旅游 目的地体系。

旅游 市场营销和监管服务“两翼”协同工程。 旅游 市场营销旨在培育5个至10个世界级文化 旅游 品牌,塑造“美好安徽迎客天下” 旅游 整体形象,进一步提升安徽 旅游 知名度和美誉度,具体举措包括:常态化举办文化 旅游 品牌节庆活动;组织驻皖媒体、省内媒体每年3月集中开展“春游江淮请您来”采风活动,每年组织开展“皖人游皖”系列活动;推出安徽日报每周整版 旅游 副刊;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实行年休假相对集中安排制度等。强化监管服务具体举措包括:整合组建综合执法队伍,建立健全文化和 旅游 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体制;争取合肥、黄山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等。

张家界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全域旅游科学、健康、协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而开展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充分利用自然与人文景观以及文化、科技、生态等旅游资源,以旅游业为优势主导产业,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和社会共同参与,通过旅游业带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旅游发展模式。第三条 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应当推进旅游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以及乡村振兴相结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企业主体、社会参与、行业自律、资源整合、产业融合的原则,实现本市全域旅游产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国际化。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完善综合协调机制,制定促进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统筹解决全域旅游发展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资源开发、旅游规划监管、旅游安全监管、旅游秩序维护、旅游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传和公民文明素质教育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域旅游促进工作,维护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秩序,监督旅游规划实施,教育、引导居民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居民文明素质。第五条 市、区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旅游市场开拓、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的指导协调、旅游安全监督管理、旅游者合法权益保护,以及对旅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等。第六条 旅游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开展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行业自律活动,调解旅游纠纷,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商会对其会员实行诚信等级管理,建立行业诚信档案,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第七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建立旅游志愿服务体系,指导开展旅游志愿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旅游志愿活动,在信息咨询、翻译接待、秩序维护、应急救援、文明督导、向导指引等方面提供志愿服务。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旅游主管部门、旅游经营者合作建立旅游人才培训、创业基地,培养、引进旅游人才,促进旅游产学研一体化发展。

在旅游基础研究、资源利用、产品开发、形象推广、产业融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区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广以张家界为核心品牌的旅游形象。

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旅游形象推广机制,本市开展的重大外事、经贸、文化、科技、体育等活动,应当推广本市旅游形象。

开展宣传促销,不得损害本市旅游形象,不得贬损同行业竞争者。第二章 规划引导与产业融合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协调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饮用水源保护规划、林地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组织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等,应当优先满足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在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促进旅游项目、旅游设施、服务要素等发展;建设通讯、供水、电力、环保、文化体育和医疗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筹全域旅游发展需要。第十二条 编制和实施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统一规划、整体布局、优化利用原则,体现本市自然资源和历史人文特征,以中心城区和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为核心,优化旅游观光区、休闲度假区、旅游产业集聚区以及旅游综合体空间布局,促进各个主体景观带和旅游特色小镇、乡村旅游服务基地以及相关旅游产品差异化发展。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 旅游 发展的部署安排,推动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创建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 旅游 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 旅游 局关于印发〈全域 旅游 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的通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 旅游 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域 旅游 示范区是指将一定行政区划作为完整 旅游 目的地,以 旅游 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推广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 全域 旅游 示范区聚焦 旅游 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 旅游 发展国际化、品质化、智能化和标准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建特色,充分发挥 旅游 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 旅游 对促进经济 社会 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全域 旅游 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或认定。

第五条 国家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验收、认定遵照文化和 旅游 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以下简称《标准与细则》)的修订、宣传、贯彻与督查指导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组织实施。《标准与细则》基本项目总分980分,改革创新与示范带动项目加分120分,共计1100分。

第二章 申报、验收和认定

第七条 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认定程序

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认定程序,按照“创建-自检-初审-验收-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创建

各创建单位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创建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二)自检

创建单位根据《标准与细则》开展自检自评工作,自检分数达800分(含)以上,可向所在设区市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初审申请。申请初审的材料包括:初审申请报告、自检评分表(含得分说明)、创建工作汇报文字材料、创建工作汇报视频、全域 旅游 产业运行情况、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创建情况一览表及检查项目的说明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初审

由创建单位所在的设区市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审。通过设区市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的最低得分为800分。初审工作主要内容为:材料审核、现场检查、评分与意见反馈。对初审评分达标的创建单位,由设区市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提出验收认定申请。申请验收认定的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文件、初审评分表、初审工作报告以及创建单位申请初审的全部材料等(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四)验收

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核验。

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程序为:材料审核专家组集中审核佐证材料文档检查项,出具材料审核意见,申请验收单位进行视频答辩。

现场核验工作程序为:现场核验专家组持现场核验佐证材料赴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核验得分意见。

集中审核材料组和现场核验组进行验收综合评议后向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提交验收报告。

(五)公示、命名

对验收综合评分达到800分的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综合考评确定名额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重大异议、重大 旅游 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的,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若出现重大异议、重大 旅游 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等情况,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市的认定程序

各设区市其辖区内70%的县(市、区)获得广西特色 旅游 名县或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命名的,可向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申请认定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市。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按照“申报—审核—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设区市授予“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市”称号。

(一)申报

各设区市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报文件、创建工作报告、申报条件的达标说明及佐证材料等(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设区市,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对各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阅资料、会议审核等方式,重点审核达标佐证材料和一票否决项内容,并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三)公示、命名

对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重大异议、重大 旅游 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的,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若出现重大异议、重大 旅游 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等情况,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验收原则

未列入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创建单位名单的县(市、区),开展创建工作不少于一年,根据《标准与细则》开展自检自评达到创建标准的,可自愿按照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认定程序申请初审和验收认定,广西特色 旅游 名县不参与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验收认定。

第三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 旅游 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4 号)的规定,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负责对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创建单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高品质和高效益发展。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建立广西县域 旅游 经济分析平台,对全域 旅游 示范区和创建单位 旅游 产业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全域 旅游 示范区和创建单位应按照要求报送本地区 旅游 接待人次、过夜接待人次、 旅游 收入、投诉处理等数据,以及重大 旅游 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旅游 经营项目等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创建验收认定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不予以验收认定。

(一)重大安全事故:近三年发生重大 旅游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重大市场秩序问题:近三年《 旅游 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或者发生重大 旅游 投诉、 旅游 负面舆情、 旅游 市场失信(国家、省级 旅游 市场黑名单)等市场秩序问题的。

(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近三年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第四章 复核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统筹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复核工作。对已授予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称号的单位,复核工作每3至5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复核程序

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的复核程序,按照“自查评估-复核评估-汇总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自检评估

在设区市级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依据管理办法、评分细则和 旅游 产业发展情况开展全面自检评估,提交自检报告、产业运行情况、复核一览表、自检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及新增分值的相关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复核评估

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组织专家对列入复核的单位开展复核工作。检查组根据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相关规定和评分细则对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并开展综合评议、汇总反馈、材料复审,最终形成复核评估报告报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审议。复核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复核评估工作情况、复核单位总体评价及工作主要成效、存在突出问题、复核结果是否达标等。

(三)汇总上报

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对复核结果进行审议后,汇总各复核评估工作小组相关书面材料,形成复核评估总报告,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 社会 公告。

第十六条 在复核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称号处理,并向 社会 公告。

(一)体制机制未常态化运行,政策保障、 旅游 规划实施不到位或不连续,出现 旅游 总消费和游客接待量出现连续两年下滑(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导致 旅游 产业优势严重衰减的。

(二)主要 旅游 产品和 旅游 品牌包括4A级(含)以上景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 旅游 区、四星级(含)以上 旅游 饭店、四星级(含)以上 汽车 旅游 营地、国家和广西生态 旅游 示范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 旅游 度假区等被摘牌、降级的。

(三)重大 旅游 项目被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或被列入重大 旅游 项目推进缓慢名单的。

(四)“一键游广西”智慧 旅游 项目不正常运营的。

(五) 旅游 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设施、 旅游 厕所、 旅游 信息咨询服务设施、 旅游 标识系统等无新增、不常态化开放或维护管理不当造成严重损坏的。

(六)产业规模、产品供给和 旅游 公共服务设施等提档升级滞后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

(七)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

第十七条 被取消称号的单位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验收认定。对已授予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市称号的单位,提档升级(包括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数量增加,产业规模、产品供给和 旅游 公共服务设施等完善提升)不明显的,给予批评、警告处理。因所辖县(市、区)被取消广西特色 旅游 名县或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称号,造成其辖区内广西特色 旅游 名县和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总数不达70%的,取消已授予的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市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全域 旅游 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

(2022年修订)

指标体系

说明:

1.创建全域 旅游 示范区,重点在于立足本身资源,创新思维,找准关键点和突破口,综合协调多方力量。促进产业融合,加强共建共享,最大限度地释放 旅游 经济“红利”。各章节主要评价内容如下:

“体制机制与政策保障”的主要评价内容是:(1)建立党政统筹机制和综合协调机制;(2)建立健全综合执法监管机制及统计制度;(3)充分调动 社会 力量,积极创新 旅游 配套机制;(4)加大政策保障,制定并落实创建工作方案,推动全域 旅游 发展。

“ 旅游 规划与项目招商”主要评价内容是:(1)加强 旅游 规划与相关规划的统筹协调;(2)涉文旅重大项目要征求文化和 旅游 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3)高标准高起点编制全域 旅游 发展规划;(4)编制全域 旅游 发展专项实施计划或行动方案;(5)加强文化和 旅游 项目招商引资并建设项目库;(6)加大文化和 旅游 项目投资和建设力度。

“ 旅游 设施与公共服务”主要评价内容是:(1)构建畅通便捷的交通网络;(2)打造具有复合功能的主题 旅游 线路;(3)建设 旅游 集散中心;(4)全力推进“厕所革命” ;(5)完善 旅游 咨询服务体系;(6)规范完善 旅游 标识系统;(7)合理配套建设 旅游 停车场;(8)规划建设 汽车 旅游 营地。

“智慧 旅游 与服务质量”主要评价内容是:(1)加大“壮美广西·文旅云”智慧 旅游 基础设施建设;(2)推进“一键游广西”智慧 旅游 服务、智慧 旅游 监管和智慧 旅游 资源整合;(3)推进 旅游 服务标准化、品牌化建设;(4)着力提高游客满意度;(5)建立 旅游 志愿者服务体系;(6)持续提供个性化特色 旅游 服务。

“ 旅游 供给与融合发展”主要评价内容是:(1)丰富品牌 旅游 产品,主要从 旅游 景区、特色县城、特色街区、特色建筑、风景 旅游 道路、 旅游 住宿、 旅游 餐饮、 旅游 购物、 旅游 娱乐 、旅行服务商等方面评价;(2)提升 旅游 产品品质;(3)培育壮大市场主体;(4) 旅游 与城镇化、工业化、商贸、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科技 、教育、文化、卫生、 体育 、交通、环保、自然资源等融合,开发成 旅游 产品对游客开放。

“宣传推广与市场营销”主要评价内容是:(1)制定营销规划和方案;(2)建立营销联动机制;(3)实施品牌营销战略;(4)拓展营销内容;(5)整合营销方式。

“市场监管与文明 旅游 ”主要评价内容是:(1)加强假日市场监管;(2)加强 旅游 执法队伍建设并开展联合执法;(3)加强 旅游 投诉与受理;(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5)加强文明 旅游 意识教育和文明 旅游 宣传;(6)建立 旅游 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

“城乡环境与共建共享”主要评价内容是:(1)推进城乡 旅游 环境综合整治;(2)加强 旅游 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落实 旅游 开发管控;(3)改善全域环境质量,倡导绿色 旅游 ;(4)加强 旅游 人才培育和引进;(5)推进惠民便民服务;(6)强化 旅游 安全保障;(7)推进 旅游 扶贫和 旅游 富民;(8)引导全民参与 旅游 共建,全民共享 旅游 成果。

“ 旅游 经济与 社会 效益”主要评价内容是:(1) 旅游 总消费;(2)国际 旅游 (外汇)收入;(3) 旅游 总消费相当于本县(市、区)GDP比重;(4)年接待游客量;(5)年接待入境 旅游 人数;(6) 旅游 住宿设施总床位数;(7)游客平均停留天数;(8) 旅游 从业人数占城乡就业人口比重;(9)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额;(10)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 旅游 脱贫攻坚任务指标数。

“改革创新与示范带动(加分项)”主要评价内容是:(1)在全国或全区具有改革经验和典型示范作用;(2) 探索 在体制机制与政策保障、 旅游 规划与项目招商、 旅游 设施与公共服务、智慧 旅游 与服务质量、 旅游 供给与融合发展、宣传推广与市场营销、市场监管与文明 旅游 、城乡环境与共建共享、 旅游 扶贫富民与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创新亮点。

2.一票否决项:

(1)重大安全事故:近三年发生重大 旅游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重大市场秩序问题:近三年《 旅游 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或者发生重大 旅游 投诉、 旅游 负面舆情、 旅游 市场失信(国家、省级 旅游 市场黑名单)等市场秩序问题的;

(3)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近三年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3. 旅游 业 社会 总投资的统计范围包括如下内容:

(1)旅行服务机构:包括旅行社、 旅游 服务中介机构等;

(2)参观游览项目:包括景区、博物馆、展示馆、纪念馆、烈士陵园,对游客开放的自然保护区以及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海洋馆、植物园、树木园等;

(3)住宿餐饮接待设施项目:包括星级饭店、一般旅馆、农家乐、餐饮设施等;

(4) 旅游 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主要功能为接待游客的停车场、 旅游 厕所、 旅游 咨询服务中心、游客中心、自驾车营地、 旅游 导览标识等;

(5) 旅游 交通项目:包括 旅游 车、观光车、游船、连接景区与主要公路的道路及设施、交通标识等;

(6) 旅游 购物项目:包括开发与销售 旅游 商品和 旅游 户外休闲用品、都市休闲区和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项目等;

(7) 旅游 娱乐 项目:包括 旅游 演艺场、 娱乐 场、大型 旅游 文艺演出节目,可供游客观赏 体育 赛事的 体育 场馆等;

(8) 旅游 装备制造业:包括邮轮游艇、低空飞机、 旅游 房车、游乐设施、滑雪和高尔夫用具等;

(9)医疗 养生 养老 旅游 项目:包括中医药休闲度假基地、中医药 养生 基地、天然氧吧、避暑 养生 基地、国家气候标志 旅游 示范区等;

(10)智慧 旅游 服务项目:包括在线 旅游 产品开发、以 旅游 服务为主要功能的网站、 旅游 信息服务软、硬件设施等;

(11) 旅游 教育项目:包括研学 旅游 基地、科普 旅游 基地、 旅游 教育基地建设等;

(12)其它以 旅游 服务为目的的项目。

4. 旅游 标识系统参照标准主要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1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 旅游 休闲符号》(GB/T 10001.2-2021)、《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2017)、《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3部分: 旅游 》(GB/T 30240.3-201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

5.“9 旅游 经济与 社会 效益”以验收认定年份的上一年为计算基准年。

6.主要游客集中场所指的是 旅游 集散中心、 旅游 咨询服务中心、城市广场、交通场站、城市公园、旅行服务商经营场所、星级饭店、文化产业示范园区、A级 旅游 景区、广西星级乡村 旅游 区、广西星级农家乐、 汽车 旅游 营地、 旅游 餐厅、 旅游 购物场所、特色街区以及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馆、图书馆、 科技 馆、展览馆等。

7.涉及到的量化指标以文化和 旅游 、统计、财政、发改等部门发布的数据或转账单据为准。

8.严重不文明 旅游 行为指造成比较大损失或有比较大的 社会 负面影响的行为。

9.提供的所有佐证材料须是2017年以来创建期间形成的,涉及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需要有文号,否则材料无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10.本标准与评分细则的解释权属自治区文化和 旅游 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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